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