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故障排除前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