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