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即可施工。在地下埋设压力管道后,应当在地上设置明确标识。

压力管道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紧急抢修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赴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