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锅炉、压力容器的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清洗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并向当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