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机制。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