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第三十九条有效下列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床运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应用煅、煨、炒、炙、烘、焙、漂、洗、泡、蒸、煮、烫、润、淬、水飞等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