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高等医学院校中医药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苏木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在转正定级和确定工资、津贴时给予特殊待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