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三十条有效高等医学院校中医药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苏木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在转正定级和确定工资、津贴时给予特殊待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