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估;(三)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的评审、鉴定;(四)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五)其他需要评审、鉴定的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