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估;

(三)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的评审、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五)其他需要评审、鉴定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