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中医医疗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人员应当占主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