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