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中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