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