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公证机构办理减灾救灾、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等公益性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参与公益性公证服务可以纳入政府采购,由政府购买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