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或者委托,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服务:

(一)提存;

(二)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三)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四)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公证存证;

(六)为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拍卖等司法辅助事务提供公证服务;

(七)为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提供公证服务;

(八)代办与公证有关的登记、认证等委托事务;

(九)参与尽职调查;

(十)参与纠纷调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