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以及民航、飞行管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