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以及民航、飞行管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