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