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设置方案,经盟、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经依法确定的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