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以及弹药库、作业设备库等基础设施;

(二)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设备;

(三)配备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人数;

(四)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