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城镇街道居民或者农牧民同其所在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组织。

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