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平安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建设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