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单位内部的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统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群防群治队伍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