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治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经济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开展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妥善调解处理医疗纠纷,依法取缔非法行医,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的监管,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