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发挥预测、预警、预防作用;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