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