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分析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