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法定事由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实施有关措施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