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法定事由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实施有关措施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