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和无主矿山治理项目负责人、煤炭洗选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矸石自燃、煤层自燃等火点治理工作。矿山企业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负责人要针对煤层火点制定治理方案,在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治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