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定矿山企业取水许可水量,以水定产,全面推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配置,新增生产用水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矿山企业应当强化企业节水、用水管理,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