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