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