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车位、车库的租赁信息提供给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台账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