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具备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条件的;(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三)违反约定拒交物业服务费,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拒不执行的;(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发生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