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可以按照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回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