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过渡性临时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事项,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