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代表,并抄送大会秘书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未能答复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