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有权推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