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包头市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包头市委员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