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修正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