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警示,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惊险性娱乐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