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