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五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