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网络服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医疗、寄递、殡葬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有关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