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