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医疗等行业的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并支付利息;因计量不准确多收取的费用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消费者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