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行业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原价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