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消费者发现隐私权受到经营者侵害或者个人信息被经营者违法处理,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