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或者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