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